福建省晋江市鑫城胶鞋有限公司诉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人格否认;人格混同;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24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这个争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解决思路。
关于本案是否能够使用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人格混同公司及滥用权利股东的责任,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爱思奇鞋业公司没有向原告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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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晋江市人民法院(2009)晋民初字第45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2457号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鑫城胶鞋有限公司(下称为"鑫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为"爱思奇鞋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诉人):魏某。
被告(上诉人):福建爱司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为"爱司旗体育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衔;审判员:柯丽专、杨国强。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一虹;审判员:丁美芳何冠雄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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