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镍业有限公司诉集安锰铁(安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从给付义务 增值税发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112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合同义务群中的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主给付义务以外约定的,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类型, 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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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244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1129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奇信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湖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英富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集安锰铁(安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湖头镇火车站边。
法定代表人蔡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婉红;审判员李溪洪、人民陪审员王俊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冠雄;审判员:肖一虹王经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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