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案 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先取证后撤裁决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行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李晓红

刘瑞旺

许海斌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认定,即是否能证实原告郑某驾车行经福峡路时实施了违法掉头的行为。
被告为了证明原告驾车实施违法掉头的行为,仅仅提供了编号3501041252063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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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行初字第17号
2、案由:道路行政处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湖畔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林某,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红;人民陪审员:刘瑞旺;人民陪审员:许海斌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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