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强奸案 强奸罪 妇女意志 精神病人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何世冬

叶允苏

徐荣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为被害人魏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痴呆者的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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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57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明栋。
被告人陈某1(别名陈某2),男,1967年5月12日生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鹤溪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世冬,审判员:叶允苏,人民陪审员:徐荣光。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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