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强奸案 强奸罪 数罪并罚 缓刑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何世冬

叶允苏

徐荣光

代理律师:

谢岩福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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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62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菲艳。
被告人徐某(别名陈某),男,1984年4月15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0年7月6日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10月9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28日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岩福,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世冬,审判员:叶允苏,人民陪审员:徐荣光。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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