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等抢劫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 抢劫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从犯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明华

吕荣敏

张向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实行犯的认定及主从犯的划分问题。依据刑法理论,对被告人共同犯罪,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又称正犯)和非实行犯(又称共犯,包括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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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城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2,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惠民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0日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1,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学生,住滨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2,工人,系被告人石某某1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明华;人民陪审员:吕荣敏、张向华。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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