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卢某某1等民间借贷案 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清偿 连带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

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

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张玉山

倪瑞林

郑保慧

代理律师:

安家峰

法官解说
1、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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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代理人安家峰,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卢某某1,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卢某2,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代理人曹娜,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3,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代理人曹娜,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山;审判员:倪瑞林;人民陪审员:郑保慧。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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