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

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超

宣良训

苟学军

代理律师:

尹玉栋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永康 单位: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一般原则应当由原告负担举证的责任,转移为被告负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对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般适用于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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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田景颐,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军,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尹玉栋,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山东威高骨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超;人民陪审员:宣良训、苟学军。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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