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职务行为;自由心证;职务行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力勇

郑金萍

郑荔琼

代理律师:

张景松

郑梅琴

姜某

王志工

李庆耀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分歧的焦点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未加盖公司相关印章的《工程结欠单》是否系职务行为。受诉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是正确的。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理由:
1.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证明力及优势证据规则
原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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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景松、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姜某,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工、李庆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冬(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力勇;审判员:郑金萍;代理审判员:郑荔琼。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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