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少刑初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院王翠杰。
被告人:彭×,男,1998年9月2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某学校学生。2012年12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彭××,系被告人彭×之父。
法定代理人:成××,系被告人彭×之母。
指定辩护人田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赵松;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彭×于2012年10月24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出租大院其和母亲的租住处内,因对其母男友李××(男,殁年57岁)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扎李胸部1刀。李××因被刺伤左胸部,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彭×的法定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犯罪时年龄太小,系未成年人,其不是故意想杀谁。
3.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彭×犯罪时十四周岁,系未成年人;其主动投案,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及导致后果已有充分的认识,多次表示深感后悔;又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予以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彭×于2012年10月24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出租大院其和母亲的租住处内,因生活琐事,对其母男友李××(男,殁年57岁)产生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扎李胸部1刀。李××因被刺伤左胸部,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彭×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人成××的证言证明:彭×是她儿子。她是2002年在北京认识的死者李××,认识半年以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共同生活至今。李××没有离婚,在老家有媳妇、孩子,但在北京一直跟她同居。李××平时有点大男子主义,管彭×管得比较严,从没给过彭×零花钱,因为管的比较严还动手打过彭×几次,有时候说急了还让她跟彭×滚。案发当天,因为李××不在家的时候彭×都跟她睡大床,那天李××回来住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不高兴,李××让彭×去小床睡,她也让彭×去小床,但彭×不去,非要睡在大床她跟李××中间。李××当时已经躺下了,因为彭×不睡觉坐在小床上玩玩具老出声,她都求彭×了让其睡觉,实在不行明天她睡小床,彭×还是不睡,折腾到案发前,李××就不高兴了,跟她俩急了说自己租的房让她俩滚。她当时特别累特别困,不想折腾了,而且心情不好,她就起来开灯,说你要不睡就打你,并顺手打了彭×一下,也记不清打在什么地方了,彭×当时也挺生气站起来还摔了东西在地上,她就往旁边看想拿个东西打彭×,还没拿呢,看见李××起来从床上下来站在地上,彭×嘴里嘟囔“都是因为你”,站在过道那儿,离李××两米左右,李××左胸口有血,用手捂着,后又拿毛巾捂着伤口,她看见地上扔着一把水果刀,她知道是彭×用刀扎的。她怕他俩打架,就把刀放在门口煤气灶那里。她当时以为不重,还骂彭×又玩刀,彭×当时没说话,李××对她说难受,她说给李××老家打电话,李还说不用。她就找房东想让房东帮忙带李××去看看伤。走到门口,她看见刀在门边上的地上,她怕彭×和李××两个人再有人受伤,她就把地上的刀捡起来,和屋里案板上的菜刀都捡到洗脚盆里扣在门口地上她才去找的房东。后来她让房东叫车送李××去医院,抢救了没一会儿医生就说不行了,后来说死了。她在房间扶着李××的时候打的110,是用她的手机打的。
2. 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4日20时许,他下班后回到住处在屋内呆着,到了22时许,他正躺在床上玩手机,听到屋外面有一个女的在说话,像是在打电话,内容大概是说快来人,那个女的打了好几次电话,他就出了屋看了一下,发现他住处西侧的6号屋门开着,屋里亮着灯,门口有个帘子挡着上半部分,他感觉是出事了,就走到6号屋门口,透过帘子下面向屋内看,发现地上全是血,屋里有三个人,是两个大人一个小孩,其中小孩在屋里站着,6号屋经常不在的那个男的坐在床上,他看见那个男的胸前被扎了一个洞,正在流血,一个女的用毛巾捂着男的胸前,他就赶紧去叫房东,房东进屋问那个女的怎么回事,那个女的说自己的小孩把男的扎伤了,那个女的说要去医院,他就跟房东到外面路上拦了一辆路过的黑出租车,把受伤的男的抬到车上,受伤的男子一直没说话。
3. 证人陶××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4日21时许,他在家睡觉,租他家房子3排6号的那个女的来他家找他,那女的当时挺着急的对他说:“大哥,你快来我家,扎了人了。”他就穿上衣服来到院里,走进6号屋看见老李倒在自己媳妇怀里,老李光着上身,就穿一条秋裤,左侧胸部有一条两厘米左右的伤口正在流血,老李媳妇用手给老李捂着,那女的说是被儿子扎了,让他去找车送人去医院。他们送老李去的仁和医院,在车上老李还有呼吸,还能说话,就是听不清。到了仁和医院急诊医生对老李抢救了30多分钟,没抢救过来。
4. 证人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4日凌晨12点左右,她姐成××给她打电话,说彭×把老李扎伤了,在仁和医院抢救那,让她赶紧过来。她就赶紧打车赶了过来。老李和她姐是情人关系,老李有媳妇和孩子,她姐姐离异。老李经常在她姐家住,她到她姐姐家去有时能遇见老李。彭×和老李关系不好,老李经常和她姐姐打架,骂她姐姐这不好那不好,还老骂孩子,有时她在场都接受不了,有时老李还动手打孩子。
5. 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4日21时许,她就睡觉了,后来不知道晚上几点钟,她看到外面有亮光,是有人开着手电,她一看是警察来了,她才知道住在对面3排6号的人家里出事了,一个小孩把男的扎了。案发当时她已经睡着了,没听见什么动静。
6. 证人程××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4日晚10时许,他在他家门口和邻居聊天,后来他看见房东陶××了,听房东说他们附近住着的一个小孩把其母亲的一个朋友扎了,后来房东找一辆车把那被扎的人送医院了,那小孩就一直在他家门口附近站着,那小孩当时自己也说自己扎人了。
7. 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4日有一名叫李××的男子到医院看病,李是2012年10月24日23时15分被送到医院的。李××到医院时,没有生命特征,呼吸、心跳全没有了,李的左胸部有一个伤口,别处无明显外伤,他对李××进行抢救,但李××还是无自主呼吸、心跳,心电图提示心脏停搏。
8.《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9日10时30分至10时40分,在见证人王××的见证下,辨认人李×1将尸体看过以后指出,死者是其哥哥李××。
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李××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器类)刺伤左胸部,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10.《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李××是李×2的生物学父亲。
11.《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现场血迹1-3、现场床单上血迹、李××秋裤上血迹、现场毛巾上血迹、刀刃上血迹、成××上衣上血迹、裤子上血迹为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和物证提取情况。
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10月24日22时许,清源路派出所110接:一女子报称在大兴区高米店XX花园对面浴池其家孩子被人用刀划伤,请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团河派出所民警已经到场,经了解,一名叫彭×的男孩用水果刀将其母的男友李××扎伤,彭×在其母亲成××报警后找到团河派出所出警民警投案。团河派出所民警将彭×移交该所民警,后民警带彭×查找扎伤李××所用的水果刀,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米店村东侧菜地出租院3排6号内房门东侧花盆下提取了水果刀一把(经彭×指认花盆下发现的水果刀就是其用于扎伤李××所使用的),后民警将彭×带回清源路派出所接受询问。
14. 北京市大兴区某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彭×是该校七年级二班在读学生。
15.《提取说明》证明:2012年10月24日23时许,民警带彭×查找扎伤李××所用的水果刀,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出租院3排6号房门东侧花盆下提取水果刀一把,经彭×指认花盆下发现的水果刀就是其用于扎伤李××所使用的。
16.《户籍证明信》、《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彭×,男,1998年9月2日出生。
17. 被告人彭×的供述证明:他妈妈和李××认识七八年了,住在一起没结婚。他跟李××的关系不好,他讨厌李××。李××没回来住也有两三个星期了,出事那天是李××第一天回来。2012年10月24日17时20分许,他放学回到家中,看到家里的床由横变成竖了,腾了个地方放了一张小折叠床,他妈就让他睡折叠床,他不睡。后来他生气了,坐在大床边上,跟他妈妈和李××说就要睡大床,李××和他妈妈都不同意,让他睡小床,他就闹说不让他睡大床他就不睡觉,他妈妈说爱睡不睡,他妈妈和李××就关灯睡觉了。他坐在大床上挤他妈妈,玩玩具老出声,一会儿开灯一会儿关灯,折腾他妈妈和李××,李××烦了就骂他跟他妈妈,说让他们母子俩滚蛋,去旅店睡。他就和他妈说走吧,别赖着了,他妈说他没钱,自己也没有,之后李××去屋内关的灯。他又把灯开开了,他妈妈就起来,骂他蹬鼻子上脸,他当时坐在小床上,他妈妈站起来抽他两三下耳光,他躲开了,只打中他一下,然后他妈妈就打他头,打了两三下,他妈妈打完他就开始收拾他的玩具打算把玩具扔了,还没收拾完,他就从他装玩具的包里掏出那把水果刀扎了李××胸部,具体是左胸还是右胸他记不清了,就是随便扎了一下。他看见李××一侧躺下他扎的那个口子就张开了,往外流血,他跟李××说流血了,李××说没事,他就出去洗洗脸,上大街上溜达,他知道他妈妈报警了,他就在外面等警车,还能算个报案。他看见他前面五十米远的地方过来几辆警车闪着灯在那停下了,他就走过去跟警察说是他捅的人,警察就让他上车,让他带着去案发现场,他就带着警察去了,警察到现场以后他告诉警察他扎人的刀就在门口的破盆下面扣着,警察就把刀拿走了,后来把他带到派出所了。他不希望李××死,他想让李××流点血住几天医院,让李××以后别跟他妈妈在一起。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彭×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系未成年人;本案又系因共同居住生活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且其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彭×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彭×的法定代理人辩护提出的,被告人彭×犯罪时年龄太小,系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及彭×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犯罪时十四周岁,系未成年人;其主动投案,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及导致后果已有充分的认识,多次表示深感后悔;又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都比较一致,但是在考虑量刑情节时,对该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中,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处理意见存在较大疑虑。因为本案中被告人彭×之母与被害人李××的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传统的、正当的婚姻与家庭关系,如果在判决中直接表述“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害人家属而言不能接受,同时会冲击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本案确实因为事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应该对被告人彭×予以从宽处理。后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合议庭采用了转化表述,即本案又系因共同居住生活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合理规避。笔者认为,该处理方式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普通的适用意义,即对事实进行合理描述,但是充分考虑立法本意,实现法律意图,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公正裁判。
(曹西鹏)
【裁判要旨】1、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传统的、正当的婚姻与家庭关系,如果在判决中直接表述“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害人家属而言不能接受,同时会冲击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但确实因为事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应该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2、采用转化表述,即对事实进行合理描述,但是充分考虑立法本意,实现法律意图,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