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临时夫妻关系;从宽处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兴区某学校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临时夫妻关系,从宽处罚的规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少刑初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田晓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都比较一致,但是在考虑量刑情节时,对该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中,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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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少刑初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院王翠杰。
被告人:彭×,男,1998年9月2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某学校学生。2012年12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彭××,系被告人彭×之父。
法定代理人:成××,系被告人彭×之母。
指定辩护人田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赵松;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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