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诉王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消极事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存义

王黎

杨夏

代理律师:

王鑫

李艳华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涉及到的审理难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二是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不当得利成立要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成立与否的判断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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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825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69号判决书
2.案由
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1。
委托代理人胡某2(胡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棋其格。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存义;代理审判员:王黎、杨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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