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陈某2等返还财产案 民事 返还财产 国家政策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00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勇

孙建瑢

刘文辉

代理律师:

封彪

戚剑锋

法官解说
本案系渔民捕鱼合伙中因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分配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围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利益款请求权,与被告针对原告诉求的抗辩进行了审理,争议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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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民送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0068号判决书。
2、案由:返还财产。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封彪,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2。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3。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剑锋,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于谦。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审判员:孙建瑢;代理审判员:刘文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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