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杨某1等债权案 债权;执行和解;协议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广平

法官解说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履行内容等内容进行变更,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协议。属于债的间接清偿的范畴,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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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债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1。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2。
委托代理人:杨某1。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1。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榄坑经济合作社(下称榄坑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张某1,村长。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伏峰;审判员:桂春玲;人民陪审员:曾恩良。
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春杉;审判员:杨晓兰;代理审判员:邝鹂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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