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缓刑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丰县明德乡东平村经管员兼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文书字号: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000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尚兆文

梁晓莉

姜莉丽

法官解说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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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00081号判决书
2.挪用公款罪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边军。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4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满族,初中文化,系西丰县明德乡东平村经管员兼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计,住西丰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兆文;审判员:梁晓莉;人民陪审员姜莉丽。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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