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陈XX,男,1937年11月30日生。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宇才
(二)诉辩主张
1.申请人诉称: 陈万X,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系申请人陈XX长子。1999年6月2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陈万X为失踪人。
(三)事实和证据
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陈万X,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系申请人陈XX长子。1999年6月2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万X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万X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西丰县公安局柏榆派出所证明,陈万X,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系申请人陈XX长子。1999年6月2日离家,现下落不明。
2.2013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报》公告。
(四)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陈万X自出走之日起已15年余,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XX作为陈万X父亲,现申请陈万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
(五)定案结论
西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宣告陈万X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XX为失踪人陈万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解说
在实际生活中 ,因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如离家出走、出海打渔、遭遇地震等)有时会出现自然人失踪,也即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由于自然人失踪,必然会使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债务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处于不确定状态。若长此以往则会严重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专门设置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或者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价值在于救济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其应了结的债权债务,从而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宣告失踪应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事实的书面证明。宣告失踪并不产生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改变由于失踪而使民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当该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田宇才)
【裁判要旨】宣告失踪制度是在于救济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其应了结的债权债务,从而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