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被控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精神赔偿;死亡赔偿金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铜法刑初字第00158号
审理法官:

蓝海宾

陈勇

陈泽伦

代理律师:

冯婷

谢亮

王代清

法官解说
被告人贺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贺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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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3)铜法刑初字第00158号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铜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1,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2,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冯婷,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3年2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铜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铜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铜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铜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代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海宾;审判员陈勇;人民陪审员:陈泽伦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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