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阿斯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案 买卖合同 合同目的 违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华震

姜玲

谢铭

代理律师:

封孝权

法官解说
买方在明知卖方所生产的设备不符合原先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但实际仍接受了卖方的供货,能否即视为买方自愿放弃了要求卖方退货的权利,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此也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一焦点问题。
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即是实现自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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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商初字第3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南通阿斯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孝权,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祥远;人民陪审员:黄桃美、何怀珍。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震;审判员:姜玲、谢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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