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科朋电器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中环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赔偿案 票据转让 公示催告 举证责任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

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

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

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华震

姜玲

谢铭

代理律师:

刘士刚

法官解说
当前,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加快资金周转,选择民间票据贴现交易(实为票据买卖)或者直接用票据来借款、还款的现象日益增多。但由于票据买卖潜在的风险性,票据后手有时难以向前手及时支付交易对价,致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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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商初字第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扬中科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锦程村。
法定代表人:黄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中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中路362号同济花园6幢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展海华,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扬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以下简称常熟开关制造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董事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庄华,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扬中市恒华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恒华公司),住所地江苏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5组。
法定代表人:孙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镇江昱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昱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5组。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孙忠,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祥远。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震;审判员:姜玲、谢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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