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从旧兼从轻;酌定从轻处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复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李仲轲

杨福迅

曹毅

代理律师:

崔红艳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当杀,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案发于1997年7月,按我国刑法的从旧原则,应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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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刑一初字第40号。
复核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复字第55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系本案被害人梁某2之大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3,系本案被害人梁某2之二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4,系本案被害人梁某2之大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5,系本案被害人梁某2之二姐。
被告人徐某,男。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崔红艳,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代理审判员:王耀顺、刘宇宁。
复核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仲轲;代理审判员:杨福迅、曹毅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复核时间: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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