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逃逸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595号(2014年9月19日)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称为逃生离开事故现场未救助被害人且意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是否应当构成刑法中所谓"逃逸"。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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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02号(2014年7月10日)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595号(2014年9月19日)
2.案由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立;代理审判员:姜宁:人民陪审员:王兴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立军;代理审判员:袁冰;代理审判员:马新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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