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檀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合同履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檀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9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帆

万丽丽

胡林强

法官解说
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不可能也不必要将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根据履行情况或情势变更,对涉及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一次或多次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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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43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902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檀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某,北京檀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曹志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帆;审判员:万丽丽;代理审判员:胡林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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