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盗窃案 盗窃罪 数额巨大 累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群

杨柳

徐仲良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盗窃罪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标准采取了"数额+情节"的规制方式。但实践中,当行为人盗窃的数额既满足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标准,又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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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振芳。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6月1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群;代理审判员:杨柳;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六)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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