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喀什远顺通速递有限公司邮寄合同案 保价条款;邮寄合同;赔偿责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终字第0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海芸

马瑞

陈勇

代理律师:

郜勇

法官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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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邮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郜勇,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喀什远顺通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审判员方娜。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海芸;代理审判员:马瑞;代理审判员陈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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