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厂不服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行再字第3号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乡政府对自己所属的企业预制厂来说,是行政管理者,其具有对该厂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但乡政府在作为发包方与王某签订了承包经营该预制厂合同之后,其已由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与作为承包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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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1997)喀行初字第00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喀行终字第14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行再字第3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预制厂(简称预制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一、二审和再审委托代理人:赵芝琴喀什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阿某,乡长。
一、二审和再审委托代理人:张某,乡政府干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明;审判员:王永君;代理审判员:陈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世富;代理审判员:邹念湘赵凤珍。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裕清;审判员:李佩芝;代理审判员:努尔买买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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