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秦皇酒店不服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案 许可地点;餐饮服务许可;违法行为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

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上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是餐饮服务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其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的地址范围内经营,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问题。本案中,原告是在其酒店大堂背后标为"消毒间"的场所内生产经营早餐,而该"消毒间"不是在已取得《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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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行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上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卫生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秦皇酒店
业主: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泽,男,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世锋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淳高;审判员:刘星彬;人民陪审员:利荣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乐熙;审判员:黄粹幸钟凌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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