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钦州市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钢窗厂

钦州市经贸律师事务所

钦州市金湾律师事务所

局法制科

局法制科

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友信 单位:
本案是一起行政赔偿诉讼案。案件事实清楚,案情亦不复杂,但在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上颇有争议。现就以下三个问题略做解说。
1.张某等人的致害行为是个人违法行为,还是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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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系受害人梁某之母,女,1938年7月13日生,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职工,住钦州市XX镇XX街XX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南光钦州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章太春钦州市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鄂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黎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凌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粹幸;代理审判员:秦平生黄应锐。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友信;审判员:佟海霞;代理审判员:罗伊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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