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口头合同;合同效力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覃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献

张婷婷

蔡坚

代理律师:

杨昭焕

法官解说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履行的是口头协议,被告人利用口头协议骗取财物,而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仅限于书面形式,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成立诈骗罪。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法明文规定,口头合同也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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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覃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健威。
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辩护人:杨昭焕,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献;审判员:张婷婷;人民陪审员:蔡坚。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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