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蔡某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法定公积金 利润分配 公司利益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左慧玲

聂熙宁

邵光琴

代理律师:

周小伟

法官解说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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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董某,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亦为被告蔡某、刘某及第三人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刘某,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北京银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圈门外北坡4号02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慧玲,人民陪审员聂熙宁、邵光琴。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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