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迪高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公章被偷盖、私刻的举证责任由抗辩人承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锦彪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滞期费等费用纠纷,涉及对超期使用集装箱所产生的费用的性质、金额的认定以及损失扩大的处理等问题,在集装箱运输为主导的海上货物运输和金融危机导致的大量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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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洪恺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高乐有限公司(DE CORO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厦道。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平;代理审判员:尹忠烈李民韬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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