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汇成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旭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无单放货 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额认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92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莉君

黄晖

法官解说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其中常见的情况是国内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而承运人提出的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作为出口商已经收回了货款,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承运人作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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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923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汇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澜,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平;审判员:吴贵宁;人民陪审员:许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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