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江都县砖桥张刘桥村合心村民组

江苏省江都县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江都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徐某因其子被薛某过失杀害,故产生“一命偿一命”的思想,见法院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常不满,产生杀人恶念,最终造成二死一伤的恶果。但是,这种以怨报怨的复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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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审字第5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14号。
2.案由:徐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卫华。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44岁,江苏省江都县砖桥张刘桥村合心村民组农民。1991年9月22日因故意杀人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鹤龙江苏省江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江激扬江苏省江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森荣;代理审判员:王晓伟李青海。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德富;审判员:李彦勤;代理审判员:潘国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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