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南通瑞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江苏南通禾东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8)启民一初字第25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飞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庭审中,原告杨某为证明其受雇于被告龚某,提供了证人顾某的到庭证言,顾某作证称,其与原告相识已一年多,事发前曾一起干过凿墙槽活(布设水电管线用)。原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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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8)启民一初字第2547号。
2.案由:承揽合同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陈凡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瑞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经济开发区南苑工业区南苑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忠兵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施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周辉江苏南通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美;审判员:王辉;人民陪审员:鞠锦启
6.审结时间: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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