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星月俱乐部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行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丽虹 单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都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和前提,并且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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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4)长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行终字第47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35岁,汉族,上海市星月俱乐部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嵇金喜陈海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潘某,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小萍;代理审判员:齐敏音张旭。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徐瑞珍;代理审判员:邱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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