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等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确权决定案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原化工厂

江西省乐安县核工业部国营721矿

新中华刀剪厂

上海长顺石棉厂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

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

上海铝线公司

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5)长行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旭 单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这是行政机关在核发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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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5)长行初字第36号。
2.案由:不服房屋确权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仇某,男,1938年4月24日生,汉族,天原化工厂工作,住上海市。
原告:仇某1,男,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核工业部国营721矿工作,暂住上海市。
原告:仇某2,女,1950年9月4日生,汉族,新中华刀剪厂工作,住上海市。
原告:仇某3,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上海长顺石棉厂工作,住上海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华信江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房某,华东政法学院工作,住上海市万航渡路。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4,女,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仇某5,男,1945年4月15日生,汉族,上海铝线公司工作,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加虎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仇某6,男,193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恒德;审判员:张旭;代理审判员:齐敏音
6.审结时间: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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