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有线电视台等案 聘用合同、预期违约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59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柏勇 单位:
1.关于合同的性质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聘请主持人的聘用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分阶段、分次数持续一年内履行完毕,即刘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的要求主持节目,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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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5942号。
2.案由:聘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广播艺术团说唱团。
诉讼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于某,台长。
诉讼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唐宏伟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柏勇;审判员:武会珍;代理审判员:王卫东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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