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等案 保险合同、合同的履行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春晖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临淄办事处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

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2)临民初字第3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朋 单位: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原告薛某及王某某作为受益人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王某的保险金是可以的,关键问题是保险金20000元,原告是否收到。本案中崔某已将保险金交与原告,原告薛某并写了收条。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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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2)临民初字第312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路山镇西申村,农民,住临淄区。
原告:王某,女,1999年2月2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路山镇西申村,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薛某,系王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永顺山东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人,原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临淄办事处职工,住临淄区。
诉讼代理人:王玉同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办事处(以下简称临淄办事处),住所地:临淄区。
负责人:蔡某,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人保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传峰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友军;审判员:王军昌相征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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