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域名抢注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国强 单位:
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1.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具有跨国界性。因域名的注册使用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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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The Procter&Gamble Company,以下简称宝洁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某(Alan G.Lafley),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经理。
被告(上诉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钧;代理审判员:陆卫民吴登楼。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国强;审判员:王海明;代理审判员:朱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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