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朱某诉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案 著作权侵权、表演者的权利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卫民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擅自出版发行喜剧演员在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小品VCD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颇有争议。主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以下三点:
1.原告没有提供小品剧本,是否可以认定原告是作者。
本案涉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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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1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
原告:朱某,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富敏荣纪炎慈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扬子江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
法定代表人: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红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国强;审判员:谢晨陆卫民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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