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长时效期间的起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史德海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兹分两点论述。
1.徐某提起诉讼已超出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规定劳动争议的普通仲裁(诉讼)时效期间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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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志宏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常智国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南里1号。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慧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贺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猛;代理审判员:刘艳;人民陪审员:张昕庆。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代理审判员:金曦;代理审判员:史德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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