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迥马莫有限公司诉厦门百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8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丽婷

林时坤

黄丽婷

安寿志

安寿志

法官解说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渊源出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属无基础之不当得利案。厦门百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误将款项转入厦门百安达进出口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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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146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899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武迥马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在铉,代表理事。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丽婷、林时坤,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丽婷,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百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安寿志,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永灿,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安寿志,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叶某,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汉民、代理审判员陈秀娟、人民陪审员陈桂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承茂、审判员庄伟平、代理审判员张南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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