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陈某2等合伙协议案 合伙;对外业务;民事责任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郑惠婷

游宝珠

朱航斌

代理律师:

李德团

陈淑艳

丁文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是八被告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在个人合伙中,任何一个合伙人只有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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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2、案由:合伙协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1,男,193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德团,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193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被告:吴某,男,194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被告:施某,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被告:石某,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被告:陈某1,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被告:倪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被告:陈某2,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上列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淑艳、丁文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惠婷;审判员游宝珠;人民陪审员朱航斌。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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