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公务活动 劳务活动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山垄湾村村民委员会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山垄湾村党支部

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2)罗刑初字第269号
审理法官:

黄义钊

叶宇衍

朱航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从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到审判机关审理判决,在案件定性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被告人肖某、肖某2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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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2)罗刑初字第269号。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春霞。
被告人肖某,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山垄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罗源县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2012年3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2,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山垄湾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义钊;代理审判员:叶宇衍;人民陪审员:朱航斌。
6. 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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