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行政复议;补正告知;书面形式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284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凯

赵小龙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正后,如仍不符合复议机关要求,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做出复议决定。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2848号。
(二)案由:行政复议
(三)诉讼双方
原告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史,部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魏浩锋李智
(六)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