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因果关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商终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治国

万焱

魏良军

法官解说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列免责事由的发生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方能免除保险责任。这也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免责条款不能只强调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强调因果关系。保险人为格式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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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商终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支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路路。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治国;审判员:万焱,代理审判员:魏良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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