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及农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

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31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解决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性原则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人认为其享有合同之权利,故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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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31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梁火根,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王某之女。
第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韩华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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