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公开使用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刑终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未经被害人允许,开走其车辆并向被害人隐瞒该事实,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用涉案车辆,归案后称准备归还,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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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72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刑终字第79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明明。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辩护人唐红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欢;人民陪审员:李凤雨孙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立军;代理审判员:袁冰马新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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