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旭天宇工贸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拒绝签订;意外情况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4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东军

刘艳

刘义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入职未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此后,原告与被告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是否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本案特殊情境下,原告的选择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42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46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东旭天宇工贸有限公司(上诉人)。
被告:李某(上诉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代理审判员:芦玉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军;代理审判员:刘艳;代理审判员:刘义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