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数罪并罚;涉外证据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万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4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现行《刑法》设立罪名时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均能构成的犯罪并没有设定不同的罪名,只是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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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463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耿磊。
被告人刘某,女,50岁(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万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辩护人周缅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立军;代理审判员:马新健刘泽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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