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一般借款合同案 债券让与 以物抵债 抵押权存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初字第01758号
审理法官:

孙盈

蔡洪

陈捷鹰

代理律师:

邢晋飞

黎薇

张顺花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关于债权转让后原担保的抵押权是否存续的典型案件。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物发生转移、分割等因素是否影响原抵押权的效力。
1、债权转让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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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3928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初字第01758号
2.案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审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负责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再审第三人:北京定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薇,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顺花,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建;审判员:种仁辉;审判员:彭宁燕。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盈;审判员:蔡洪;代理审判员:陈捷鹰。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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