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申请北京红漫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清算 资产大于负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破预终字第1136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在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大于负债时,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其破产清算,法院应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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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破预初字第1135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破预终字第11365号。
2、案由:申请破产清算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上诉人)姚某,男。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北京红漫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一村芳源西路A1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审判员:尹雯;代理审判员:陈珊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东;审判员:周岩;代理审判员:唐旭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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